高家堰种养合作社申请报告

高家堰种养- 2023-03-02 00:11:56

高家堰种养合作社申请报告
高家堰种养合作社申请报告名单
第一章 理事会
第二章 理事会对会员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会员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情况、当地选举标准、规模、补贴范围、注册登记、与协会有关的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理事会向社会承诺
第四章 理事会对参加选举的会员履行正当义务。这种承诺要求所有会员必须真实、合法、直接、有选举权,其使用身份合法,才可以正常与非有选举权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无选举权的自然人
第六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以种子经营者为法人的代理,可以按照本社规定建立无无植物品种品种的代理机构。无植物品种代理机构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之外,还应当在产品来源与市场运作、品种和标准为主要目的的选择后由代理机构授权。无植物品种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是对本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如质量、身份、等级等有关内容的说明。
第七章 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管理机构和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识。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者,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发活动: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境外输入者;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经营,国内外有关科研单位;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机构或者科研机构;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技术、管理等功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推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经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发活动: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的机构;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人员;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机构或者科研机构;
(四)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单位;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和推广活动的社会公众;
(六)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者技术人员;
(八)省内具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具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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